ALL喪葬補助

公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70001
一、保險對象 1法定機關或編制內之有給專任人員。
2公立學校編制內之有給專任教職員。
3辦妥財團法人登記,並經核准立案私立學校編制內給專任教職員。
二、保險金請領對象資格 公教人員保險的受益人為被保險人本人或其法定繼承人;如果沒有法定繼承人時,被保險人就可以另行指定受益人。
三、給付項目及請領標準 公保死亡給付的請領標準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因公死亡者,給付36個月。
2因病死亡或意外死亡,給付30個月。但繳付保險費20年以上者給付36個月。被保險人曾領取本保險或公務人員保險或私立學校教職員保險之養老給付,扣除養老給付月數。
四、申請死亡給付應附文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亡證明書或其他合法之死亡證明文件。
3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受益人戶籍謄本。
五、眷屬喪葬津貼給付項目及請領標準
眷屬喪葬津貼被保險人之眷屬因疾病或意外傷害死亡者,依下列標準津貼其喪葬費:以被保險人當月投保俸(薪)為計算給付的基準
1父母及配偶死亡者,可領喪葬津貼3個月+生活津貼5個月。
2死亡子女之喪葬津貼:
 A.未滿12歲及已出生登記者,可領喪葬津貼1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B.未滿12歲但未25歲者,可領喪葬津貼2個月+生活津貼3個月。
3如子女、配偶或父母均為公教人員時,以擇一人報領為限。
六、申請喪葬津貼應附表件 1現金給付請領書。
2死者死亡登記戶籍謄本及被保險人戶籍謄本各乙份。

 

勞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N0050001
一、給付項目及標準 喪葬津貼案其家屬死亡之當月(含)起前6個月之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依下列標準發給:
(一)父母、配偶死亡時,發給三個月。
(二)年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2.5個月。
(三)未滿12歲之子女死亡時,發給1.5個月。
二、請領手續(可郵寄或送件至本局申請) (一)請領喪葬津貼時,應提具下列書據證件:
1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被保險人自行申請即可)
2死亡證明書、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宣告判決書。
3載有死亡登記之戶口名簿影本,及被保險人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以辦理完成死亡登記者,僅需填寫【家屬死亡給附申請書及給付收據】即可。
三、請領期限 領取家屬死亡給付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因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四、附註 (一)養子女不得請領其生身父母知死亡給付。
(二)岳父母或翁姑(公公、婆婆)死亡,不得請領其喪葬津貼。
(三)被保險人分娩為死產者,僅得依照規定請領生育給付,不得再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四)被保險人死亡,當序遺屬已請領其本人死亡給付(含喪葬津貼5個月及遺屬津貼或遺屬年金)時,依勞工保險條例第22條規定:【同一種保險付,不得因同一事故而重覆請領。】其他參加勞工保險之家屬不得再以被保險人身分請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
(五)父母、配偶或子女同為勞工保險之被保險人者,因同一事故申領家屬死亡喪葬津貼,以1人請領為限。
(六)符合請領喪葬津貼條件者有二人以上時,應共同具領,未共同具領或保險人核定前如另有他人提出請領,由本局通知各申請人協議其中一人代表請領,未能協議者,喪葬津貼應以其中核計之最高給付金額平均發給各申請人。
(七)申請書上之申請人地址,請詳填實際可收到給付通知之地址。

 

漁保
說明 漁會是一個提供漁會會員加保勞保及健保的投保單位。
漁保即為勞保,是在漁會加保的勞保,即為通稱的漁保,但本身就是一種勞保,只是加保單位在漁會。
故相關保險以勞保規定為準。
 

 

農保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084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參加農保期間死亡或失蹤經法院死亡宣告者,由支出殯葬費之領取喪葬津貼。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發生當月之投保金額,一次給予15個月
三、請領期限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四、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所屬投保農會轉本局提出申請
1農保喪葬津貼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4含被保險人有詳細記事之戶口名簿影本申請農保喪葬津貼,請檢附新式戶口名簿影本,毌須檢附戶籍謄本。

 

國民年金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D0050152
一、請領資格 在國民年金加保期間(65歲前)死亡的被保險人,由「支出殯葬費的人」請領喪葬給付。
二、給付標準 按被保險人死亡當月之月投保金額一次發給5個月。
三、請領期限 請領喪葬津貼,應自被保險人死亡當日起5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給付。
四、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津貼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勞保局各地辦事處提出申請
1國民年金喪葬給付申請書及給付收據。
2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
3載有被保險人姓名之支出殯葬費用證明文件
4載有被保險人死亡登記日期的戶口名簿影本。

 

榮民喪葬補助費申請需知
類別 就養金 終身俸/退休俸
對象 公費安養榮民(含大陸探視死亡安養榮民)
◆榮民每個月領取就養金$14150元者
支領軍方退休俸、生輔費、贍養費金之單身退除役官兵
◆每個月領取俸金者(以前每半年領一次)
承辦單位 ◎安養內住之榮民(各榮民之家)
◎安養外住之榮民(各縣市榮民服務處)
各縣市後備司令部轉陳各軍總部人事單位核發
檢附申請
資料
◎榮民除戶戶籍謄本(3個月內記事欄紀錄必須保留)
◎申請人戶籍謄本、身分證、印章、金融機構存摺
◎未領取政府機關核發喪葬補助費切結書(各地榮民服務處可列印)
◎申請書
◎死亡證明書
◎除戶戶謄本
◎俸金支領憑證正本
◎郵局存摺
申請期限
及資格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實際辦理殯葬事務之遺囑執行人
◎家屬
◎五等親內血親或姻親
◎治喪小組
死亡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
備註 ◎喪葬補助費最高不逾新台幣$50000元(若子女申請公保補助,此項不得請領)
◎遺眷重點補助新台幣$30000元(配偶需無勞保及具中華民國身分證)
◎遺眷得支領俸金,無喪葬補助費
◎領退休俸榮民過世,其配偶可領「半俸」,但子女必須放棄支領「餘額退伍金」
◎軍官、士官於領受退休俸期間死亡,其配偶即依民法1138條規定,之同一順序遺族,均得申請一次,撫慰金(國軍退撫新制實施前稱為「餘額退伍金」)
◎遺族為父母、配偶或未成年子女或已成年因殘障而無謀生技能力之子女對於配偶改支半俸已修法為:必須年滿60歲且其婚姻關係存續10年以上未再婚者,使得支領半俸

 

低收入戶喪葬補助
地區 台中 南投 彰化 雲林 嘉義市 嘉義縣
補助對象 1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之個人死亡時,提供處理喪葬事宜之人或區公所相關費用之補助。
2死亡3個月內申請。
一、設籍本縣列冊之低收入戶民眾(含轉介社會福利機構、醫療單位收容安置個案)。
二、路倒病人、遊民或無名屍。
1戶內人口死亡無力殮葬者。
2死亡3個月內申請。
1本縣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由親屬提出申請。
2本縣當年度列冊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者死亡時無親屬或有親屬但無力殮葬(或無辦理殮葬意願),由實際支出費用者提出申請。
3死亡3個月內申請。
1列冊低收入戶戶內人口死亡者。
2死亡3個月內申請。
凡設籍且實際居住本縣,依其家庭經濟情形分為3款,各給與不同程度之救助:
第1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均無工作能力,且無收入及財產。
第2款低收入戶:家庭應計算人口有工作能力者在總人口數1/3以下,且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2/3以下。
第3款低收入戶: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應計算人口,每人每月逾最低生活費2/3,且在最低生活費以下。
補助金額 實支實付最高3萬元 每名喪葬費最高補助新臺幣3萬元。 1低收入戶 每案二萬元
2中低收入戶 每案一萬二千元
3一般戶 每案一萬元 
(一)低收入戶類別核列第一款者:新臺幣二萬元。
(二)低收入戶類別核列第二款者: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三)低收入戶類別核列第三款者:新臺幣一萬元。
(四)中低收入戶類別者:新臺幣五千元。
(一)一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九千元。
(二)二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八千元。
(三)三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七千元。
第1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5,000元。
第2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2,000元。
第3款低收入戶每人補助新臺幣1萬元。
請領手續 請領喪葬補助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喪葬補助申請書。
2列冊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者死亡證明書或檢察官相驗屍體證明書正本1份(除戶謄本或戶口名簿或電子戶籍謄本已有登記死亡者免附)。
3死亡者低收入戶證明或中低收入戶證明正本1份。
4殮葬費用收據正本。
5戶籍證明文件。
6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1份,代辦業者請附公司登記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乙份。
7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代辦業者請附公司帳戶影本。
8與死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應備下列文件之一:
(1)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
(2)區公所公告屆滿之公文。
 
請領喪葬補助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
二、低收入戶證明書。
三、戶籍謄本。
四、死亡證明書。
五、喪葬費用之統一發票或收據正本。
六、依申請資格第二項身分申請者,應檢附收容照顧或緊急安置相關文件
請領喪葬補助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死亡證明書
二、喪葬相關費用收據
三、全戶戶籍謄本
請領喪葬補助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雲林縣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喪葬補助申請書。
(二)死亡證明書。
(三)除戶謄本或有註記死亡者之戶口名簿影本。
(四)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及印章。
(五)申請人郵局帳戶或金融機構帳戶存簿封面影本。
(六)申請人與死亡者具親屬關係之證明文件影本。
(七)申請人與死亡者不具親屬關係者應備符合申請資格之家屬委託書(或切結書)。
(八)領款收據。
請領喪葬補助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死亡證明書。
2除戶謄本。
3低收入戶證明。
4申請人身分證影本或戶籍謄本。
請領喪葬補助應備下列書據證件,送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
1符合規定之全戶新式戶口名簿或戶籍謄本。
2低收入戶申請(委託)書。
3戶內人口存摺及商業保險資料。
4在學證明書或學生證影本。
5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6印章及身分證。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台中火力發電廠
  龍井區 沙鹿區 梧棲區 大肚區 清水區
依據 臺中市龍井區區民關懷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慰問金發放要點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慰問金發放要點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慰問金發放要點 臺中市清水區區民團體意外險暨身故關懷金發放實施要點
對象 (一)設籍於區內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 新出生嬰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於區內者)。
(三) 因結婚之配偶遷入並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於區內,或實際居住於區內之外籍或大陸、港、澳籍配偶並領有里長(警政單位)無法設籍證明者。
(四) 設籍於區內之現役軍人及未設籍於區內之本所員、工。
以上第二、三、四款,不受設籍連續滿六個月之限制。
臺中市沙鹿區身故區民之遺屬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區)。
(三)女子嫁入本區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含實際居住本區因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之外籍配偶,惟需檢附里長證明,大陸籍配偶另需檢附警方核發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四)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以上二、四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三款不受設籍或實際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則為完成出生登記且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區。
(二)完成結婚登記且戶籍遷入本區,且配偶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設籍本區現役軍人。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區)。
(三)女子嫁入本區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含實際居住本區因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之外籍配偶,惟需檢附里長證明、結婚證明)。
(四)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
以上二、四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三款不受設籍或實際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
關懷金核發金額 (一) 區民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給付意外身故關懷金新台幣50萬元整。未滿15歲死亡者,給付身故關懷金新台幣7000元整。
(二)一般死亡給付身故關懷金新臺幣7000元整。
(一)非意外死亡之區民,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遭受意外事故死亡之區民,經檢察官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方式登載為意外或他殺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市府列冊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非意外死亡,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七萬元。
(四)市府列冊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經檢察官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方式登載為意外或他殺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十七萬元。
(五)區民身故無其他遺屬協助殮葬者,得以身故慰問金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委由殯葬業者代為殮葬。
於一般身故或因未符合本所投保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契約之理賠規定致未能領取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得申請發放身故關懷金新台幣5仟元整 原則如下:
(一)非意外死亡者。
(二)意外死亡,因保險契約之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其他不予理賠等規定,無法申領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金者。
(三)死因判定困難,放棄申領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金者。
身故關懷慰問金每位身故者為新臺幣5仟元。
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得委託保險公司訂定契約辦理。「要保人」為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一)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 受意外傷亡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區民身故為一般死亡者,或被保險人因合約保險公司所定除外責任、不保項目致死亡或因不符申請區民團體意外保險資格者,本所給付身故關懷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本區身故區民未滿 15 歲死亡者,給付身故關懷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申請文件 (一) 意外死亡關懷金之申請
受領人申領「意外死亡關懷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關懷金申請書。
2、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必要時本所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 區民除戶戶籍謄本。
4、 受領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印章。
(二)一般死亡關懷金之申請
   受領人申領「一般死亡關懷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 關懷金申請書。
2、 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3、 區民除戶戶籍謄本。
4、 受領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印章。
(一)申請身故慰問金者,應填具:
1.申請書
2.檢附身故者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3.收據
4.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身故慰問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應備文件
1.身故關懷金申請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4.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5.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請者)。
6.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身故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領應備文件:
1.身故關懷慰問金申領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4.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5.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6.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領者)。
7.其他應附之證明文件。
(二)申領身故關懷慰問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領,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故關懷金應備文件:
1.關懷金申請書、收據。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一份。
3.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4.申領人(受益人)戶籍謄本一份。
5.申領人(受益人)國內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
6.申領人(受益人)印章。
7.其他:本所得要求申領人(受益人)提供相關資料。
(二)身故關懷金申請時效,自身故者死亡日(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日期)起 6 個月內,受益人不行使而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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