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促進電力發展營運協助金
台中火力發電廠
  龍井區 沙鹿區 梧棲區 大肚區 清水區
依據 臺中市龍井區區民關懷金實施要點 臺中市沙鹿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慰問金發放要點 臺中市梧棲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慰問金發放要點 臺中市大肚區公所辦理區民身故慰問金發放要點 臺中市清水區區民團體意外險暨身故關懷金發放實施要點
對象 (一)設籍於區內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出生嬰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於區內者)。
(三)因結婚之配偶遷入並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於區內,或實際居住於區內之外籍或大陸、港、澳籍配偶並領有里長(警政單位)無法設籍證明者。
(四) 設籍於區內之現役軍人及未設籍於區內之本所員、工。
以上第二、三、四款,不受設籍連續滿六個月之限制。
臺中市沙鹿區身故區民之遺屬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區)。
(三)女子嫁入本區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含實際居住本區因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之外籍配偶,惟需檢附里長證明,大陸籍配偶另需檢附警方核發之流動人口登記聯單影本)。
(四)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以上二、四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三款不受設籍或實際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四個月以上;新生兒則為完成出生登記且初設戶籍登記於本區。
(二)完成結婚登記且戶籍遷入本區,且配偶須符合前款規定。
(三)設籍本區現役軍人。
(一)設籍本區連續滿六個月以上者。
(二)新生兒(係指出生已完成戶籍登記並設籍本區)。
(三)女子嫁入本區並已完成戶籍登記且設籍本區者(含實際居住本區因尚未取得國民身分證無法設籍之外籍配偶,惟需檢附里長證明、結婚證明)。
(四)設籍本區之現役軍人。
以上二、四款不受設籍滿六個月之限制,三款不受設籍或實際居住滿六個月之限制。
關懷金核發金額 (一)區民發生意外傷害事故,自發生之日起180日以內死亡者,給付意外身故關懷金新台幣50萬元整。未滿15歲死亡者,給付身故關懷金新台幣7000元整。
(二)一般死亡給付身故關懷金新臺幣7000元整。
(一)非意外死亡之區民,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一萬元。
(二)遭受意外事故死亡之區民,經檢察官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方式登載為意外或他殺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十萬元。
(三)市府列冊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非意外死亡,經醫師開立死亡證明書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七萬元。
(四)市府列冊核定有案之低收入戶,戶內人口遭受意外事故死亡,經檢察官開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方式登載為意外或他殺者,發給該區民遺屬身故慰問金新臺幣十七萬元。
(五)區民身故無其他遺屬協助殮葬者,得以身故慰問金新臺幣八萬元為限,委由殯葬業者代為殮葬。
於一般身故或因未符合本所投保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契約之理賠規定致未能領取意外身故保險金者,得申請發放身故關懷金新台幣五千元整 原則如下:
(一)非意外死亡者。
(二)意外死亡,因保險契約之除外責任、不保事項及其他不予理賠等規定,無法申領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金者。
(三)死因判定困難,放棄申領本區區民團體意外保險金者。
身故關懷慰問金每位身故者為新臺幣五千元。
區民團體意外保險,得委託保險公司訂定契約辦理。「要保人」為臺中市清水區公所。
(一)被保險人發生意外傷害事故,於保險有效期間內遭 受意外傷亡事故,自發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以內死亡者,給付身故保險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整。但超過一百八十日死亡者,受益人若能證明被保險人死亡與該意外傷害事故具有因果關係者,不在此限。
(二)區民身故為一般死亡者,或被保險人因合約保險公司所定除外責任、不保項目致死亡或因不符申請區民團體意外保險資格者,本所給付身故關懷金新臺幣伍仟元整。
(三)本區身故區民未滿15歲死亡者,給付身故關懷金新臺幣五千元整。
申請文件 (一)意外死亡關懷金之申請
受領人申領「意外死亡關懷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關懷金申請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必要時本所得要求提供意外傷害事故證明文件。
3區民除戶戶籍謄本。
4受領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印章。
(二)一般死亡關懷金之申請
   受領人申領「一般死亡關懷金」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1關懷金申請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
3區民除戶戶籍謄本。
4受領人戶籍謄本(三個月內)、印章。
(一)申請身故慰問金者,應填具:
1申請書
2檢附身故者之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
3收據
4存摺封面影本
(二)申請身故慰問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應備文件
1身故關懷金申請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4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5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請者)。
6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二)申請身故關懷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日期起一年內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一)申領應備文件:
11身故關懷慰問金申領書。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正本一份。
3死亡者除戶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4申領人戶籍謄本正本一份。
5申領人身分證及印章。
6喪葬費用收據正本一份(其他殮葬人申領者)。
7其他應附之證明文件。
(二)申領身故關懷慰問金者,應於法定死亡證明書登載死亡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申領,逾期不予受理。
(一)身故關懷金應備文件:
1關懷金申請書、收據。
2相驗屍體證明書或死亡證明書一份。
3身故者除戶戶籍謄本一份。
4申領人(受益人)戶籍謄本一份。
5申領人(受益人)國內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一份。
6申領人(受益人)印章。
7其他:本所得要求申領人(受益人)提供相關資料。
(二)身故關懷金申請時效,自身故者死亡日(死亡證明書或相驗屍體證明書記載死亡日期)起6個月內,受益人不行使而消滅。

 

TOP